近日,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欧某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和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辩论阶段,公诉人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展开激烈辩论。在最后陈述中,欧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忏悔。
旁听席上,日喀则市纪委近50名工作人员参加旁听,“零距离”接受廉政警示教育。本案将择期宣判。(日喀则中院鲁莉)